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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二)活动的规模、项目、内容和日程安排;
  (三)活动场所的基本情况和安全设计状况;
  (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举办活动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申请人的,视为批准。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主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开宣传及发售入场券。
  第十四条 未经市公安局和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在空中利用飞行器进行娱乐、宣传、广告等活动。
  第十五条 经批准举办的活动,主办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以下安全保卫工作:
  (一)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二)参加活动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容量;临时搭建的设施和使用的电器、照明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规定,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
  (三)活动期间,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项目、内容和日程安排;应当组织足够的治安、保安人员,保障活动的安全;
  (四)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设置临时停车场和交通标志,负责组织车辆的停放和管理;
  (五)公安机关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对批准举办的活动,公安机关必须做好以下安全保卫工作:
  (一)对场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二)监制、监发各类票证,核定人员容量;
  (三)需要时派出警力协助主办单位维持治安、交通秩序,做好处置治安事件的应急准备;
  (四)其他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七条 执行本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落实安全和治安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抓获违法犯罪分子的;
  (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的;
  (四)在同治安灾害事故斗争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三)、(六)项所列的公共场所可以暂扣《合格证》;对有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可能的公共场所和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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