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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1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废止

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6年5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市民身心健康,建设环境优美、文明整洁、具有泉城特色的省会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凡本市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外,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大力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美化环境的活动,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绿化艺术水平。
  对城市绿化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统一管理。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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