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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含旧房改造和购买商品房,下同)除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外,应同时报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并将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建设银行开设的专户。建设银行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计划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和有关规定拨款并监督使用。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购买属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商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专控手续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企业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预算外资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发展生产和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不纳入国家预算的各种资金。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依法享有预算外资金支配权。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预算外资金实行政策引导,事后监督的管理方式,依法保护企业应有的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预算外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提取和管理使用。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用于生产的预算外资金(包括生产发展基金、折旧费、大修理费、新产品开发基金以及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等)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或者增加集体福利。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预算外资金用于工资、福利、津贴、补贴、奖励支出,进行自筹基本建设和购买属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算外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有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季度、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不得把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不得把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要强化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财政专户储存的预算外间歇资金,财政部门在保证储存单位正常用款的前提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适当融通,用于发展生产和各项事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并应按期足额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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