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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7修正)(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

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1992年6月27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八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综合平衡,合理引导预算外资金流向,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设立、收取、提留和使用的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包括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以下简称财政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预算外资金(以下简称企业预算外资金)。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和先收后支、自求平衡的原则。
  财政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并将收支管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同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各级计划、审计、银行、物价、税务、监察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财政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财政预算外资金是指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设立、收取的各项附加收入和不纳入国家预算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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