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根据本地区的情况作出相应安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
  (四)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五)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六)办理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治安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内部安全;
  (三)调解本单位内部和与本单位有关的民间纠纷;
  (四)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其他事项,参加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三章 打击与防范

  第九条 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政法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察、审判机关对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安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且答复建议机关。
  公民应当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对于公民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第十条 建立专群结合、城乡一体的防御机制,提高发现、预防、控制犯罪的能力。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