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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修改

济南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2年12月30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5日
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是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惩治和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体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当发挥骨干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均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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