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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山东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春亭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进一步增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投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国有资产从事境外投资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投资单位)。
  第四条 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有关境外投资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全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的制度或办法;
  (三)审批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经营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监督检查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的财务活动;
  (四)制定境外投资收益的分配办法,收缴应上缴财政的境外投资收益;
  (五)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
  (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市地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投资单位在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境外投资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境外投资

  第七条 投资单位可用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向境外投资,经国家批准,也可用购买股票的形式向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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