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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春亭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 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组织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
  第五条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负责,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拟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记录在案,行政机关即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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