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5日)修改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的《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自然保护区工作。市(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自然保护区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六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各种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地区或已遭到破坏而经保护可恢复同类自然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