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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规划、计划和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项目,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指导推广服务工作;
  (三)负责农业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负责农业技术培训、技术宣传、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
  (五)兴办服务实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第十一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农业技术的示范推广;
  (二)负责村农业技术服务组(队)、村农业专业研究组织的业务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
  (三)负责农业生产的技术指导;
  (四)兴办服务实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第十二条 村农业技术服务组(队)负责宣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落实技术措施,为农民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村科技示范户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指导下,通过生产示范,传播农业技术。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第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技术人员和其他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或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技术员(含农民技术员)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构成,应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其比例应不少于百分之七十。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
  农业院校招收新生时,应对基层农业科技人员、农民技术员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计划、教育部门应安排专项招生指标,统一招收在县以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五年以上的农民技术员,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其待遇不低于同等毕业生。
  第十六条 人事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技术职称,聘任技术职务。
  考核、评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称时,应主要看其推广工作的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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