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失效]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法人时,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二十四条 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仲裁机关受理房产纠纷案件后,应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六条 仲裁机关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调查,如实提供与纠纷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需要时,应出具证明。
  仲裁机关对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和个人隐私,必须保密。

第五章 审理与裁决

  第二十七条 仲裁机关处理房产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机关印章。
  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由他们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仲裁庭应进行裁决。
  第三十条 仲裁庭应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批准中途退庭的,按自行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反诉的,可以缺席裁决。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批准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开庭时,先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和仲裁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然后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