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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失效]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仲裁员由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具有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担任。
  仲裁员经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核合格后,由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任命或者聘请。
  仲裁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佩带由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志。
  第十一条 仲裁机关处理房产纠纷案件,由仲裁员二人和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组成仲裁庭进行。
  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提交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可由仲裁机关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 仲裁庭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中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案件庭审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机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十四条 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第十五条 仲裁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了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仲裁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仲裁机关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六条 房产纠纷案件,由房产所在地的县(市、区)仲裁机关管辖。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仲裁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收到申请书的一方受理。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仲裁机关管辖下列房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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