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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经济管理等委员会成员和村会计(文书)的人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名,村民会议通过。村会计(文书)一般应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应根据便于村民生产、生活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划分。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其职责是召集和主持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本组村民贯彻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任务和开展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办理本村民小组各项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村,可以组成村民议事会,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咨询。村民议事会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与撤换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在选举时,可以先选举出村民委员会成员,再由选民从其中直接选举主任、副主任,也可以分别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二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应召开选举大会,进行差额选举。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选举领导小组组织进行。村选举领导小组由村民会议推选三人或五人组成。
  村选举领导小组应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进行登记,公布选民名单,确定选举日期和地点。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修选人,由村民小组民主推选。各村民小组推选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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