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1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南昌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997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伟平
一九九七四月四日
南昌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缓解就业压力,调节劳动力供给,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劳动预备人员):
(一)城镇普通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的人员;
(二)农村普通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人员;
(三)参加过职业培训,但培训时间技术工种不足1年、非技术工种不足半年的人员;
(四)未参加过职业培训以及其他本人要求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劳动预备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预备制度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等项工程。
第四条 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户口属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郊区、湾里区的劳动预备人员,可持本人户口或身份证、学历证件等有关材料,到南昌劳动力市场办理劳动预备报名登记;户口属南昌县、进贤县、新建县、安义县的劳动预备人员,可持本人户口或身份证、学历证件等有关材料,到所在县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劳动预备报名登记。
第五条 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办理了报名登记的劳动预备人员进行职业指导,使其了解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端正择业观念,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正确选择培训专业和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