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失效]

  房屋使用人装修房屋必须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使用人变更时,对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不得拆除。
  第七条 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委托市容环境专业队伍清运,单位有条件的,也可以自行清运到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不得乱扔乱倒。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确需改变下列房屋结构的,必须报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
  (一)拆改柱、混凝土承重构件;
  (二)拆除窗间墙和在窗间墙上打洞;
  (三)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四)在楼面基层上凿糟安装各类管道;
  (五)其他拆改房屋结构的行为。
  第九条 申请房屋装修许可单,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房屋所在地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属东湖、西湖、青云谱及郊区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装修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房屋装修申请表,交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的书面协议以及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二)房产管理部门接到装修申请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到现场勘查,核定装修项目、具体部位、时间等事项,对符合装修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签订装修垃圾清运合同或者自行清运责任书;对不符合装修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签订好的装修垃圾清运合同或者自行清运责任书,向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
  房屋装修涉及室外的,还必须向规划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房屋装修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施工,保证装修质量,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第十一条 房屋装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聘请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进行施行。
  第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装修现场进行检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接受检查。
  第十三条 房屋装修竣工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验收,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进行验收。房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进行装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