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1日)废止(原因:已被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涵盖)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南昌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伟平
一九九七三月二十一日
南昌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竣工交付使用和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因装修需要改变房屋结构的,适用本办法。
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县(区)房产管理部门主管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房屋装修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规划、建筑管理、公安等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爱护和合理使用房屋。
对破坏房屋结构安全和乱扔乱倒装修垃圾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五条 房屋装修,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做到安全使用,并符合抗震、消防、供电、市容环境等有关规定,不得因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