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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条例修正案》(发布日期:2003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8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南昌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条例》经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九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

            南昌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6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道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管道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管道燃气事业发展,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管道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道燃气的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管道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维修,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管道燃气,是指通过管道输送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其所属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湾里区和各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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