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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第十四条 机动车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从事旅客运输的,还应参加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车身整洁。车身不整洁的,进入市区前应进行行清洗。
  第十六条 机动车年度检验必须达到二级保养要求。
  第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修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交通部门的行业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安全技术监督,确保修理质量。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参加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任何单位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得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或培训班,但军队培训内部驾驶员除外。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除按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机动车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参加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组织的交通安全活动;
  (二)协助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纠正交通违章,维护交通秩序;
  (三)正式变更服务单位或地址的,须在两个月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异动手续。
  第二十条 全市个体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交通安全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限于下肢残疾而上肢、视力、听力等其他功能正常的人单人代步使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按规定办理号牌和行驶证,其驾驶员必须经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第四章 停车场及车辆停放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饭店、酒家、招待所、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游览娱乐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大型建筑物或公共场所,必须配建或增建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和留有人流集散地。不配建、增建相应规模停车场(库)的,按应建停车场(库)的面积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设差额费,专款用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
  现有大型建设物和公共场所应配建停车场(库)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库)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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