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3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30日)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1993年3月20日江西省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3年4月15日江西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1993年4月27日公布 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停放、通行车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管理应贯彻预防事故、缓解阻塞、综合治理、安全畅通的方针,依法严格管理。
第四条 市、县公安局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
第五条 道路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制定计划。供电、供气、供水及电信等部门的管线设施建设应实行资金配套,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新建、改建道路工程设计,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 禁止在车行道、人行道、地下通道、立交桥摆摊设点,禁止在人行道、车行道设置台阶、门坡,禁止在道路上、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拉线搭挂,禁止行人攀爬、跨越、倚坐或踩踏交通隔离护栏及花圃隔离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