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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6月11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舒圣佑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按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具的收款凭证。
  收费票据是收费单位和被收费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物价、审计、税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区域内印制、领购、使用、发放、保管及销毁收费票据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级收费单位使用收费票据的制定、领购、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价、审计、公安、税务部门以及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收费票据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收费票据分为统一(通用)收费票据和专用收费票据两类。
  统一收费票据是指能够满足一般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的收费票据;专用收费票据是指统一收费票据不能满足其需要,具有特定格式要求的收费票据,专用收费票据又分定额和非定额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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