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开发区禁止引进下列投资项目:
(一)属于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高能耗的;
(二)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保护。
第八条 九江开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九江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九江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九江市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在九江市行政管理权限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管理开发区的土地、建设和房地产业及产权和产籍登记、房地产交易市场。
(五)负责开发区的劳动、人事、计划、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物价、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工作;
(六)全面管理开发区范围内的财政、统一征收区内各项地方税收;
(七)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八)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
(九)协调和监督九江市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管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十一)九江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若干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各项行政管理事务。
九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开发区管委会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积极支持开发区管委会工作。
第十一条 金融、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邮电等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投资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