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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必须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物价、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基金的稽查制度,认真检查部门和单位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的情况,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有关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物价、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具体管理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物价、人民银行、审计、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上级财政专户;
  (三)预算外资金不按规定征收,及时、足额解缴同级财政专户,坐收坐支;
  (四)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
  (五)不按规定使用和核销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罚没票据;
  (六)瞒报、转移预算外资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以及滥发奖金、津贴和补贴;
  (七)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将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购置专控商品;
  (八)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九)不按规定接受财政、物价、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十)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从财政专户利息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费用,以及用于奖励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七条 对于检举揭发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擅自设立帐户,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根据实际收缴预算外资金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并对举报人员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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