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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确需集中上解或下拨(返还),必须由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联合发文,以及法律、法规作出规定。按规定上解、返还和拨补的预算外资金,平时一律通过各级财政专户逐级办理,年终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 乡(镇)自筹和统筹资金在使用时,要按规定专款专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乡(镇)财政按预算从财政专户核拨。
  第二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不得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以及投资入股等违法乱纪活动。

第六章 收费票据及帐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下级财政部门到上级财政部门统一领购收费票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票据稽查和核销制度,在单位领用新票据时,必须限量领购、验旧购新,并及时核对收费收入与解缴财政专户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条 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原则上在指定银行设立一个支出户,确有必要的,也可再开设一个过渡户。支出户只能接纳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过渡户只能用于收纳预算外资金收入并按规定及时解缴财政专户。
  第三十条 部门和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持有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开户证,方可到银行办理开户。

第七章 监督与奖罚

  第三十一条 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定期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帐户和收费票据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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