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机构(含各级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
(五)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是指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由乡(镇)政府用于本乡(镇)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乡(镇)企业上缴的利润、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向个人筹集的乡统筹费等。
(六)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财政拨款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国家行政机关派住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各项资金的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了工商登记,通过市场取得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并依法缴纳所得税的,这部分资金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但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单位财务收支报表和决算。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收入的管理,根据资金性质,可采取不同形式,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不得随意减免,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不得转移收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预算外资金的支出,实行以收定支、核定预算、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结余转作下年度专项使用;其他预算外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执行,预算外资金结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或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安排部门和单位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用于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的,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由财政部门分期核拨资金;用于购买专控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