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必须单独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
  (四)财政部门应结合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以及自有资金情况,按照经费定额和开支标准,对部门和单位上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审核,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总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机构、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的,确需对收支计划进行调整,应按预算编制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决算编制办法:
  (一)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会计决算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内容真实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审核汇总后,编制本部门的会计决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批本级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予以调整。
  (三)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逐级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在汇总编制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时,要附有详细说明,正确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结果,认真总结分析预算外资金管理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其他预算外资金应分别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包括以下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
  (二)按照国务院或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四)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