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来源、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使用范围等,按财政部规定,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省级驻南昌市以外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由省财政厅委托当地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单位在受委托的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以下简称过渡户)和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二)受委托的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单位上缴财政专户收入等情况,审核其用款计划,从当地财政专户中将资金拨入单位支出户。
(三)年终,由省财政厅根据审批的单位决算与受委托的财政部门办理清算。
地市级驻县(市、区)单位预算外资金的委托管理事项,原则上比照办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收费项目的设置或取消,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重要收费项目的设立、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经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审批。
各项基金的立项申请一律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初审后,报财政部或国务院审批。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强化预算外资金预决算管理,合理调控资金使用方向,统筹运用好预算内外综合财力,提高财政性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凡发生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决算。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预算编制办法:
(一)基层单位根据预算外资金收入规模和支出需要,按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报送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主管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部门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