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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
 《江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1997〕21号 1997年5月28日)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04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发生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征收、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从财政专户中拨付使用。收支全部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预算内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级预算上资金收支管理、监督和预决算的编制。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按规定编报和执行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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