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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拒绝、隐匿、谎报会计资料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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