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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防教育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9月2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日)修正

江西省国防教育条例
 (1993年11月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指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增强国防观念和学习国防知识为重点,启发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祖国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利益为目的的全民性教育。
  第三条 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长期、稳定、讲求实效的方针,坚持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凡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国防教育的领导,把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省、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承担国防教育组织,指导和管理任务的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制定规划、统一管理、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二)宣传贯彻有关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指导下级国防教育机构的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国防教育经费的预算、管理和使用。
  (五)承办和处理有关国防教育的其他工作和事项。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国防教育工作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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