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失效]

  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各存一份。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承包资源、资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期限、范围以及生产经营条件;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包方应缴纳的承包款、税款和村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以及所承担的农村义务工与劳动积累工;
  (三)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资源、资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四)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要求对承包合同进行鉴证或公证的,可以到合同管理机关鉴证或公证机关公证。
  鉴证和公证实行自愿,禁止强制鉴证或公证。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转让与转包

  第十六条 承包合同的转让是指承包方找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
  第十七条 承包合同的转包是指承包方把自己承包的资源或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向承包方履行转包合同,由承包方向发包方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
  第十八条 承包方转让或转包承包合同须经发包方同意。
  第十九条 承包合同的转让或转包,应在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该村村民内部进行,内部成员不接受转让或转包的,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转包承包合同,应由承包方与接受转包方签订转包合同,承包方必须继续履行的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承包合同,应由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履行。

第五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农业承包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二)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生产、经营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承包方无力经营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