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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199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5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1996年1月1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2年6月27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
  (四)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由其转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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