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5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1996年1月1日)废止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2年6月27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
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
(四)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由其转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