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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失效]

  (三)城乡地籍测量和房屋产籍测量;
  (四)道路和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定位测量、竣工测量和其他重要工程测量;
  (五)用地蓝线、红线定位测量,建筑单体放线测量;
  (六)各种数字化测绘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七)各种地图、地图集和专题地图(含旅游图、交通图、工商标名地图等)的编制出版。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测绘 管理范围内的测绘业务,应当持《测绘资格证书》、《收费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测绘任务合同书等证件、文件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资格证书认证和测绘任务登记手续,并在《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活动;
  (二)采用厦门地方统一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国家高程系统和厦门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
  (三)执行国家颁布的《城市测量规范》、《地籍测量规范》、《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房产测量规范》和《地形图图式》等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四)开工前应将测绘工程技术设计书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任务完成后应将测绘成果、成图和技术总结及时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鉴定,经检查验收合格加盖验收专用章后,方可提交委托单位使用。同时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份完整的测绘成果、成图资料和簿膜二底图,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归档;
  (六)执行物价行政部门批准的测绘产品收费标准;
  (七)测绘人员进行测绘业务时,应持有《测绘工作证》。
  第七条 城乡基本平面控制系统、高程系统和基本地形图、房地产权籍图是城乡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管理的基础信息,应保持统一性、准确性和现势性,必须有计划定期修测更新。其测绘规划和计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商定,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实施,避免重复测绘。
  第八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成图,未经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境外提供;确需向境外提供时,应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对外提供测绘资料审批表》,并经技术处理后向保密部门办理出境审批手续。
  未经版权单位同意,测绘成果、成图不得擅自复制、缩放、数学化、转抄或转让。
  第九条 测绘成果、成图应当做到充分、合理利用。可向社会提供的测绘成果、成图不得垄断。使用测绘成果、成图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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