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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6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2008)(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洪永世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九日

              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的基础测绘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其测绘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规章,管理测绘工作,处理测绘 违法案件;
  (二)负责编制、组织实施测绘规划和计划,检查测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编报测绘年度统计报表;
  (三)审查测绘队伍的测绘资格,办理测绘资格认证与测绘任务登记,监督检查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测绘市场,协调测绘业务;
  (四)负责本市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和测绘成果资料的接收、分析、整理、归档、管理,并向使用单位提供测绘成果;
  (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测量标志的管理和维护;
  (六)负责建立本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向市政府提供全市地理地貌和行政区划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条 本市测绘管理项目包括:
  (一)面积大于3.0平方千米的城市平面控制测量和城市高程控制测量(含GPS卫星定位测量建立的控制网);
  (二)比例尺1∶500面积大于0.05平方千米、比例尺1∶1000面积大于0.2平方千米、比例尺1∶2000面积大于0.8平方千米、比例尺1∶5000面积大于3.0平方千米的地形测量和地形图编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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