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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已经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公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6年11月21日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21日

            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
  (1996年11月21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以下简称城建)管理,保障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遵循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建管理监察是指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城监支队)依法对违反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察检查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建管理法律、法规,是指有关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土地房产、市政公用、市容环境卫生、园林风景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第三条 城建管理监察实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建管理监察工作(以下简称城建监察主管部门)。
  城监支队负责实施全市城建管理监察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规划、土地房产、市政公用、园林风景和环境保护等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管理监察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建管理监察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建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城监支队实行全市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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