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飞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线路始末站、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公共浴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三十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按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地、包秩序),负责清扫保洁。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和人行道上的花坛、树池,由环境卫生专业部门负责清扫保洁。
第三十六条 各种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并对排水系统进行经常性的疏通和消毒。
第三十七条 城市近岸海域的环境卫生统一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港口客、货运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海面由码头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理保洁。
沙滩、浴场及风景旅游区的岸滩卫生,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理保洁。
第三十九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对全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市内垃圾容器、清洁楼、站、处理场应配备专人管理保洁。
第四十条 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部门或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的街道民办清洁员上门收集清运,实行有偿服务。
单位及市场的垃圾由单位和市场自行清运,并按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时间卸放,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部门代清代运。
第四十一条 凡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应按规定对有毒有害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四十二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按照规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方可按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排放。
废弃的家俱、电器等大件废弃物应按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堆放。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近岸海域行驶或停泊的各类船舶应自备能够防止散落、溢漏的垃圾、粪便容器。各类船舶产生的垃圾应自行按规定清除处置,无力自行清除处置的,可委托水上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并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