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资金采取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并逐步推行社会化服务。
第六条 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第七条 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的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环境卫生技术和设施,不断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提倡一切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爱国卫生义务劳动。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一条 禁止在市区内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门前、窗外、阳台、屋顶等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将炉口、烟囱、污水道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禁止在临街门(院)前堆放杂物、垃圾、废弃物和摆放桌椅,禁止临街安装户外自来水龙头,禁止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不按规定地点停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街道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地面从事活动的,应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画廊、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等应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须定期维修、油饰,保护其整洁完好。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布告、启事和广告。确需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标语及宣传品的,应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张贴的标语、宣传品应在批准张贴的期限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十五条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用设施上悬挂宣传品应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的宣传品应在批准悬挂的期限期满后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