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居民进行住宅装修,必须向物业管理等单位办理装修渣土卸倒手续,由物业管理等单位向建筑渣土管理部门申报。擅自乱倒装修渣土的,责令清理或承担清理费用,按每车次处以5000元罚款,并当场中止其车辆运行。
第十六条 禁止运输车辆未加盖在市区运输垃圾、煤炭等易抛撒的物品。凡未加盖运输造成“滴漏撒”污染环境的,责令清理或承担清理费用,按每车次处以5000元罚款,并当场中止其车辆运行。
第十七条 在市区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凡车容不整洁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的罚款,并监督其到洗车场清洗。
第十八条 在市区道路施工建设、园林绿化作业时,要设立安全标志。施工后,要按时修复路面,平整场地,清理施工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禁止占用街路或公共场地从事车辆清洗活动。违反规定的,予以取缔,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禁止在市区饲养家禽、犬、畜。禁止擅自饲养宠物。违反规定的,对饲养的动物予以捕杀,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禁止往内河河道乱倒、乱扔垃圾、粪便等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废弃物,并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坝闸、驳岸、护岸、护栏、护墙等内河设施;未经审批不得私自挖河取土。违反规定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违反规定围河堵堰或占用河床、河岸乱堆放、乱搭建的,予以拆除并处于1000--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车辆闯红灯。对违反规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10--50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200元罚款,造成交通堵塞后果的,并处吊扣驾驶执照三个月。出租车违反规定的,依照市人民政府有关通知从严处罚。本条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规定的公共场所吸烟。对违反规定者,由场所管理单位责令立即停止吸烟,并处10--50元罚款。对未履行禁烟职责的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以500-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