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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第七条 沿街单位不得占道堆放、经营、作业,严禁“摊外摊”、“店外店”。违反规定的,没收占道物品,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八条 禁止乱张贴、乱涂画、乱设置户外广告。沿街乱张贴、乱涂画经营性招贴广告的,责令清洗,处以1000元罚款,并由电信部门停止其联系电话、传呼;乱设置户外广告的,立即予以拆除、没收,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九条 禁止违章停放自行车、摩托车,违者处以10--50元罚款。
  第十条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妨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
  第十一条 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
  对违章搭盖、封闭阳台,破墙开店或改造门面的,予以拆除或限期恢复,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禁止移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及其他公共设施。违反规定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禁止损坏城市花草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违反规定的,除赔偿损失外,由园林部门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市区建筑工地应严格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和建筑渣土、泥浆的申报、处置、运输管理。违反规定的,除立即整改外,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申报渣土处罚,或雇请非地方车辆运输渣土的,按建筑渣土处置总量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
  (二)运输渣土、地材单位未办理准运证擅自运输,或不按运输时限、线路运输,或套用、更改准运证的,对运输单位按每车次处以300元罚款,并当场中止其车辆运行。
  (三)运输建筑渣土、地材车辆不按规定地点乱倒或沿途“滴漏撒”的,责令清理或承担清理费用,按每车次处以5000元罚款,并当场中止其车辆运行。
  (四)建设工地不按规定围遮施工、设置沉淀池、高压洗车设备,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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