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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城区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榕政[199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

        福州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食品包装物和其它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50元罚款。
  第三条 禁止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不按指定地点卸放垃圾、粪便的,责令清理,并对个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对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处以500--1000元罚款。
  运输垃圾车辆中途乱倒垃圾的,责令清理或承担清理费用,按每车次处以5000元罚款,并当场中止其车辆运行。
  第四条 全面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推行垃圾袋装制度。对责任单位或受委托单位未按规定组织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或未实行垃圾袋装的,责令整改,并对个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五条 禁止在临街门前,阳台等处乱堆放、悬挂、晾晒、设置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违反规定的,处以10--50元罚款。
  第六条 禁止在市区24条主干道和18条重点路段摆设摊点。其它路段的摆摊设点,要按照市政府有关通知,取得合法批准,实行规范经营、规范管理。违反通告批准的一律无效。对违章批准,收取各种名目摊点费的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摊点的,予以取缔,没收经营物品,并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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