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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失效]

  (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按规定收取费用;
  (二)劝阻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制定、住户公约的行为;
  (三)委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物业管理业务;
  (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住户的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义务:
  (一)依法经营,为住户提供优质服务;
  (二)执行物业管理标准,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
  (三)每半年公布一次涉及住户的物业管理代收代支费用情况。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和要求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住户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住户按时缴纳。
  未售(租)出的空置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四条 原有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经多数住户同意,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当地居民委员会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单位维修、管护物业,所需费用由住户按规定承担。
  单位自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可以由产权单位自主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上列住宅小区可以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帮助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逐步向专业经营型物业管理过渡。

第三章 物业管理移交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施工规范,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但竣工验收不视为物业管理移交。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前,应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负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售(租)房时应当与购房人或承租人书面约定双方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建立物业管理基本金制度。基本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管理前,按其建设总投资额2%拨付的资金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资金组成。
  物业管理基本金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委员会设立专户储存;未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产管理局设立专户代管。
  基本金的使用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专项用于该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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