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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失效]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批准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
  (三)决定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审查批准物业管理基本金的开支方案;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大会产生的文件,应报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对每个住户都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业主(住户)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负责物业的自主管理,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可邀请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物业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拟订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
  (二)提出物业管理基本金和其他物业管理资金的开支方案;
  (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签订和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与服务收费;
  (五)听取并反映住户的意见、建议,接受住户监督;
  (六)协调处理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住户公约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持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物业经营业务。
  第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应载明物业管理的项目、内容、费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范围内,可进行下列物业管理: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二)环境卫生保洁、花木绿地管护以及噪声管理;
  (三)供电、通讯、燃气、给排水、化粪池、消防和治安防范等设施的维修、管护;
  (四)道路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五)安全保卫和公共生活秩序管理;
  (六)专项及特约服务;
  (七)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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