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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1996年9月2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具备相应生活配套设施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
  第三条 住宅小区推行专业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户)自主管理与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受理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住户享有参与物业管理和良好居住环境的权利;有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的义务。
  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其经营自主权、收益权以及授权、委托的管理权等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物业管理组织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超过50%时,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业主组成,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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