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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游客享有在公园内开展有益身心健康活动的权利,履行爱护公园环境、财产的义务。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市园林局会同市城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园林绿化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园林局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划定公园建设规划预留用地红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控制性保护。
  第八条 市园林局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局编制各个公园规划方案,确定其特性、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划定用地范围和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用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按《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报批。
  公园内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70%。
  第九条 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批准程序和竣工验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公园内的亭、廊、雕塑等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方案,由市园林局审批;其他建设项目及项目设计方案,经市园林局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局审批。
  第十条 公园建设中的园林绿化部分和非营业性建设项目,依照税法和城市园林绿化法规免收有关税费。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未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以及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改作他用的,不再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使用单位应在审批前就近补偿不少于占用面积的土地和补偿经济损失。
  已经占用或改作他用的,按照城市园林绿化法规规定,限期恢复原状或补足公园绿化用地。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调整达到规定标准,并不准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四条 公园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高度、体量、色调、风格以及与公园的距离应当与公园环境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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