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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

  第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当地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申报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经市、县(市、区)农科教统筹协调指导机构审定立项,列入推广计划,给予经费扶持。
  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是本地区适用的、成熟的科技成果或引进的新技术,必须尊重农业劳动者和应用者的意愿。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逐步增加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应当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第十条 市、县(市、区)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市、县(市、区)农业发展基金、支农经费的各15%;
  (三)市、县(市、区)科技发展基金的10%以上。
  农业技术推广基金用于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技术人员的培训、乡(镇)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础建设和农业技术推广的奖励。
  农业、林业、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也应设立本部门农业技术推广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农业技术推广基金。
  第十一条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其举办的企业的以工补农、建农的资金中各提取5%以上的资金用于乡(镇)、村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建设。
  第十二条 市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奖。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经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申报,市农科教统筹协调指导机构组织评定,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一)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引用先进、适用技术快,推广面积广,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高的;
  (二)在生产中接受先进实用技术快,应用效果好,示范带动群众显著的;
  (三)在资金、物资等方面积极支持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培养农业技术推广人才方面作出贡献的;或者长期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十三条 县(市、区)、乡(镇)农民技术员的基础理论水平应当达到中专或相当中专水平;村农民技术员必须接受初等农业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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