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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9月21日)修改

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
 (1993年9月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内河管理,维护内河环境卫生,防治水质污染,发挥内河的防洪排涝、航运、景观等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近郊区闽江防洪大堤之内的河道及其设施。
  第三条 内河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四条 内河整治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兼顾,讲究效益;内河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对内河整治和管理进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检查监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内河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内河整治与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内河环境卫生和防汛抗灾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内河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内河整洁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第八条 对城市内河整治和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内河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 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内河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内河综合整治规划;
  (二)负责制定城市内河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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