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除节庆日或其他重大活动外,需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县挂标语条幅等宣传品,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的标语条幅,设置或主办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五天内撤除完毕。
第十四条 路牌、门牌、汽(电)车站牌、交通标志、交通岗亭、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电话亭、果皮箱、城市雕塑等市政公用设施应设置完备,并保持其整洁。破损陈旧的,设置或管理单位必须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占用或擅自移动、拆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
第十五条 在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体完好,车容整洁;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应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 禁止在市区饲养鸡、鸭、鹅、肉鸽、兔、羊、猪等家禽家畜,但教学、科研单位的实验动物除外;饲养信鸽,须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置鸽舍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市区禁止养犬、但警犬、科研用犬除外。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在道路、公共场所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等废弃物;
(二)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任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不得焚烧树叶或垃圾;
(四)不得在市区街路冲洗各种机动车;
(五)出殡沿途不得丢撒冥纸;
(六)商业活动中不得采用高大音响招揽顾客;
(七)机动车辆不得在禁鸣路段鸣嗽叭。
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重大节日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焰火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出通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十八条 清扫、保洁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制度:
(一)市区主次干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二)住宅小区、小街巷及居民生活区由各区、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民办清洁员清扫、保洁;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商场、医院、公园风景区及小绿地等公共场所和专用道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