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树木生长的高度应与架空线保持适当的安全净距。安全净距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与有关架空线部门协商确定。
架空线管护单位发现树木生长影响安全的,可以向树木管护单位提出修剪的具体要求,经同意后,由树木管护单位负责修剪。
第四章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树形奇特,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在风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
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特别珍贵稀有、具有特殊科研价值、历史纪念意义和重要点缀作用的古树名木,定为一级;其余的定为二级。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进行重点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一级古树名木和生长在城市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散生于其他地方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负责管护。
第二十九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复壮、抢救费用,由管护单位或个人承担;承担确有困难的,可向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补助。
第三十条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对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避让或保护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还原,并处以该用地绿化经费二倍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绿化;逾期未绿化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