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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无故不履行全民义务植树的单位和适龄公民,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绿化费。
  绿化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建设,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免征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他用。
  第十六条 个别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从严审批,按不足绿化用地面积和地段等级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绿化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收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种管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树木保持距离。
  对原有的绿化树木和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应统筹兼顾,互相协调,按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安排。
  供电、电讯、市政等单位敷设各种管线和建设公用设施,影响园林绿化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承担,无证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设计、施工。

第三章 园林绿地和树木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园林绿地和树木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绿化以及风景林地,由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单位的树木、附属绿地和营造的防护林带,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单位和居民门前责任地段的行道树和绿地,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
  (四)居住区、居住小区、小街巷绿地和住宅院落的树木、绿地,由当地街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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