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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章 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和现有的园林绿地,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的绿化规划方案,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各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绿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平均2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居住小区按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三)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0%;
  (四)新建区内新建的医院不低于40%;疗养院不低于45%;高等院校不低于35%;
  (五)新建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5%,并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六)新建主干道不低于路幅总宽度的25%,次干道不低于路幅总宽度的15%;旧城扩建主干道不低于路幅总宽度的20%,次干道不低于路幅总宽度的15%;
  (七)新建、扩建、改建铁路、公路,不低于城市规划要求的比例;
  (八)其它建设项目,地处新建区的不低于30%,地处旧城区的不低于25%。
  园林苗圃、草圃、花圃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建设应当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应当组织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会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资金,实行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各级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园林绿化经费。
  绿化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各项建设项目总投资。高层建筑不得低于土建工程总投资的1%,非高层建筑不得低于2%,并由银行监督执行。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按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经费。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房屋产权所有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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