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30日)修改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1992年6月2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城市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古树名木和园林设施。
本办法所指的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及居住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城市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五条 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布局,实行绿化建设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七条 福州市园林局是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各区园林局管理区属园林绿化,并负责指导、检查辖区内街道和驻地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土地、房产、环境保护、文物、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在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